驾车闯黄灯被罚款,可以用这篇文字提起行政复议---100%胜利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我认为交警执法路口交口处的交通信号灯绿灯闪动2次后变成黄灯与天津市其它交通信号灯绿灯闪动次数不统一,使驾驶员不能准确掌握通过路口的时机,并且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也不准确。
2.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我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表述黄灯是禁止通行的交通信号,黄灯只是表示警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黄灯是禁止信号、不可以通过路口的表述。
3.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在交警执法路口交口处,没有交通警|察进行现场疏导行人和非机动车指挥机动车交通,却在交警执法路口以南XX路东侧非机动车道15米处进行违章摄录,当时路口行人和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严重影响相邻路口其它车辆的通行;并且交通警|察也没有对违章车辆进行警告和提示,对此我认为交通警|察在执法程序上不合法。
4.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我认为交通警|察在交警执法路口交口处只是进行违章摄录,而对路口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不进行现场疏导指挥交通,这样做从根本上背离了交通警|察的职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5款之法律规定。
5. 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我认为《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2款只是表述“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并没有表述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可以继续通行,法规在此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可以继续通行”。
6.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三)在公路上执勤时,不得少于二人。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当时进行摄录的警车停的位置紧挨交警执法路口以南东侧15米的非机动车道隔离护栏,已经影响了非机动车道车辆的正常行驶,违反了上述条款。
7.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我认为交警XX大队交通警|察在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为什么单单选择处罚的上限,这样做严重背离了当前和谐社会的主旋律。【本帖转自:环球热讯社区[url]http://bbs.hqhot.com[/url]】原贴网址[url]http://bbs.hqhot.com/viewthread.php?tid=190430[/url]